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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瓶旧酒新律法 [原创 2008-06-02 18:28:58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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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新律法自公元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了,无报纸杂志怎么赞美,在我看来,新瓶旧酒,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。第一次看到草案时,就发现看起来有了积极的改进,而后面的但是、除外等等,将不多的一点新意完全掩盖。

    最受关注的是第三十三条:“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,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”。看着不错吧,看看就算了,别当真,因为还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呢。“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”,一个除外,其它都不用再说了。什么是国家秘密,我说不清,你也说不清,谁也说不清。这是一个随时可以拿起用的工具,因为谁也不知道什么是国家秘密,没有一个定义的东西,神仙也无法掌握。同样,第三十七条: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。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、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。但是,发表危害国家安全、恶意诽谤他人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。”也是看起来很美,但是那个但是,是谁也无法定义掌握的标准。

    有时候总是很纳闷,为什么中国的法律总是那么多的但是、除外。对律师的种种限制,看起来是那么的合理,而在这种合理的外衣下,限制的总是律师所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。而律师的当事人99%是老百姓。我和一位公安部门的领导在一起谈过这个问题,那位领导说:我最讨厌律师了,总是挑毛病没事找事。我无言以对,律师不挑你的毛病,难道去挑老百姓的毛病吗。

    长久以来,电视电影总是在宣传上,把律师的形像刻画成反面,总是邪恶利益的代表。我不否认,有案子是为坏人辩护,且不说坏人也有得到辩护的权利,就说有多少案子是为坏人辩护呢。更多的还是平民百姓的案子,老百姓不是迫不得已,没有人会愿意走上法庭的。

    律师是在夹缝中艰难生存,而他们所代表的往往是最弱小群体的切身利益。而且还要忍受着来自法制、权力、体制的不公平。为什么在制定法律时,总是有那么多扩大权力部门的权力,限制弱小的条款呢?根源很简单,因为制定者不是人民,而是权力机关。没有人愿意给自己戴上紧箍咒,虽然在在不断呼吁法制的今天,能维持一天就要维持一天,时时刻刻握紧手中的权力。每一个参与制定法律的部门,都不希望限制自己的权力,出天对本部门利益的考虑,总是要对法律进行这样那样的限制,以维护本部门的最大限度利益。而可以对制定法律施加影响的压力大小,就要看这个部门的原有权力大小了。

    我们正因为习惯于服从,习惯于来自政府的权威,所以,我们的人民总是在事不关已的情况下,自动的站在权力者的一方立场上。宣传也是如此,不自觉的在人物刻画时,往往向强势一方靠拢。尽管他们在有事发生时,也会把律师当做最后一根稻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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